㈠接受城市医生服务的医疗卫生单位,要对城市医生加强管理,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服务工作结束后,由服务单位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考核并作出初步鉴定,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考核不合格的即为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考核不合格,需经组织安排重新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补足1年时间。
㈡对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城市医生,由本人亲笔填写《城市医生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逐级履行审查签字盖章程序并在派出单位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鉴定。《城市医生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卫生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附件1)是卫生支农人员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1年考核合格的有效凭证。
㈢城市医生中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申报副主任医师,可暂不列入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范围: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者;
2、城市医生连续参加援外、援疆、援藏、援川、扶贫从事医疗卫生服务以及参加省或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认可的卫生应急、医疗救治任务累计时间达半年以上的;
3、从事专业为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不需要的。(具体不需要专业范围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严格界定,并根据当年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上报的专业需求情况从严把握);
4、调入城市医疗机构前曾在农村一级医疗机构工作超过1年;
5、患有严重慢性疾病,身体健康状况已不能承担支农工作,有诊断资料和单位证明的;
6、担任单位主要领导职务的。
符合条件1、2、4、5、6的人员须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和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城市医生免于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审核表》。
符合条件3的人员,先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年受援单位上报的专业需求情况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严格筛选出本年度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不需要专业范围并予以公布,再按规定程序办理《城市医生免于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审核表》。
七、相关说明与要求
㈠参照人事部、卫生部《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人发[1999]第92号)中关于晋升副主任医师的申报条件,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工作不少于40周的规定,“累计服务一年”是指到农村或城市基层累计服务满40周或20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