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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城市医生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前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城市医生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前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卫生局、人事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青发〔2009〕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互动和自上而下帮扶机制,快速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我市卫生支农与城市医生申报评审职称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具体工作实际,现就我市城市医生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前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支农支援单位
  纳入到农村服务范围的城市医疗卫生单位主要指政府举办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及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其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的卫生支农人员是指从事医疗或疾病控制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驻城区二级及以上医院纳入卫生支农支援单位范围。
  上述单位的支农人员统称为城市医生。
  二、卫生支农受援单位
  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指区市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区市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镇(街道)卫生院等。
  三、卫生支农主要形式
  城市医生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卫生机构服务,采取定期轮换、巡回医疗等形式。支援的重点放在经济欠发达区市、技术力量较薄弱的单位。
  城市医生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与卫生强基工程、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和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等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各区市、各单位要拟定详细工作计划,积极创造条件,优先安排下一年度申报副主任医师资格的城市医生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
  四、卫生支农时间累计有关规定
  ㈠城市医生参加援外、援疆、援藏、援川、扶贫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以及参加省或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认可的卫生应急、医疗救治任务的,均视同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连续服务时间超过半年的可办理《城市医生免于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审核表》;不足半年的须补足剩余支农时间后方可进入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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