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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流感/人禽流感监测方案(2010年版)》的通知

  5.暴发疫情标本实验室检测。
  网络实验室收到暴发疫情标本后,要求在24h内利用核酸检测方法进行流感病毒亚型鉴定,检测结果在监测完成后24h内上报“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
  (三) 人禽流感监测
  1.人禽流感监测启动
  (1)启动条件
  发生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相关地区应立即启动人禽流感监测工作。
  ①发生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②出现人禽流感待查病例、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
  ③与我市毗邻的其它市地发生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人禽流感疫情。
  ④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监测。
  (2)当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规模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分级标准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的应急反应。
  2.监测范围确定的原则
  (1)发生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在农业部门划定的动物疫区范围所涉及区/市开展监测工作。
  动物疫点: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动物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2)人禽流感待查病例、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与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有明确联系,同样在动物疫区范围所涉及的区/市开展监测工作。
  (3)出现2例及以上人禽流感待查病例、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经调查病例间有流行病学联系、存在可能的人传人证据时,在病例发病前10天至隔离治疗(或死亡)期间,曾经居住、工作、生活、学习、诊治所涉及的区/市开展监测工作。
  (4)与我市毗邻的其它市地发生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人禽流感疫情,我市也应开展人禽流感监测工作。
  3.监测时限
  ⑴发生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监测工作自农业部门处理完动物疫情、所有密切接触者解除医学观察后,持续10天。
  ⑵出现人禽流感待查病例、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后,监测工作自最后一例病例被隔离治疗(或死亡)、所有密切接触者解除医学观察、疫区处理结束后,持续10天。
  ⑶与我市毗邻的其它市地发生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人禽流感疫情,我市的人禽流感监测工作可在其它市地疫情平息后持续1个月。
  4.监测对象
  ⑴密切接触者
  ①饲养、贩卖、屠宰、加工、诊治病死禽的人员;
  ②捕杀、处理病、死禽,未按相应规范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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