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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流感/人禽流感监测方案(2010年版)》的通知

  5.流感样病例的报告。
  (1)哨点医院监测诊室的医务人员,按照流感样病例的定义,每天按科室登记各年龄组的流感样病例数和门急诊病例就诊总数,由哨点医院主管科室每日收集、汇总后,国家级哨点医院每日10:00前将本院各监测诊室数据录入到“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市级哨点医院每周一10:00前将汇总结果传真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真:85661014 85669034)。
  (2)流感样病例数和门急诊病例就诊总数在每个监测诊室的产生来源必须一致。
  6.流感样病例标本的采集和运送。
  国家级哨点医院在4-9月份每周采集3-5份流感样病例标本,10月-次年3月每周采集10-15份流感样病例标本;市级哨点医院全年各月份每周采集3-5份流感样病例标本。各哨点医院采集标本的病例年龄构成应为5岁以下、60岁以上和5岁-60岁之间各占标本总量的1/3。避免集中、突击采样。
  (1)采样对象:发病3天内的流感样病例。
  (2)流感样病例标本采集种类包括咽拭子、鼻拭子、鼻咽拭子。标本采集后放入含3-4ml采样液的采样管中。
  (3)标本的运送:标本采集后应在48h内运送至市疾控中心网络实验室,保存温度为4℃以下;如未能48h内送至实验室的,应置-70℃或以下保存,并应保证采集的标本1周内送到网络实验室。标本应避免反复冻融。
  (4)网络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接到标本后,48h内将“流感样病例标本原始登记送检表”录入到“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中,并在1周内利用核酸检测方法进行流感病毒亚型鉴定。检测结果在检测完成后48h内录入“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
  (二)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监测。
  1.流感样病例暴发:指一个地区或单位短时间出现异常增多的流感样病例。
  2.暴发疫情报告标准:
  (1)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发生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不包括门诊留观病例);
  (2)在某一社区内(如同一村庄或街道办事处)一周内出现流感样病例异常增多。
  3.暴发疫情报告要求:疫情暴发单位发现流感样病例聚集性病例或暴发疫情后,及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学校向当地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乡镇卫生院防保组及时核实疫情,如达到报告标准,应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标本采集和运送:疫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采集流感样病例的咽、鼻拭子标本,必要时可采集急性期和恢复期双份血清标本。每一起暴发疫情一般应采集10份左右咽、鼻拭子标本(如果现症病例在10例以下的,应尽量全部采样)。对不能明确诊断的可酌情增加采样批次和采样数量。样本采集后应在4℃条件下,于24小时内运送至网络实验室。血清标本可暂时冻存在-20℃以下冰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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