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与上述网络服务商签订租赁协议,采用租赁方式使用视频监控系统。租赁费用按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深建规〔2010〕5号)的规定,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列支,专款专用。视频监控系统的租赁使用时间、摄像机安装数量应满足工程建设开工至竣工全过程的监控管理需要。
三、视频监控系统安装程序
(一)申请安装。建设单位按本通知规定的区域划分向网络服务商申请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网络服务商受理业务后与建设单位签订租用协议。
(二)确定安装位置。网络服务商到施工现场查勘,并联系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共同确定摄像机安装具体位置。
(三)安装与使用。在建设、施工单位配合下,网络服务商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视频监控系统正式投入使用。
具体安装程序详见附件《视频监控业务办理指南》。
四、工作要求
(一)建设工程视频监控自2011年2月12日起正式实施。对新开工工程,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时,应提供《深圳市建设工程视频监控系统租用协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此项内容作为安全措施之一进行审查;对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视频监控安装工作。
(二)建设单位负责视频监控设施管理和线路保护,配合网络服务商将重要视频监控设备安放到室内。
(三)施工单位负责协助建设单位做好视频监控设施管理和线路保护,配合网络服务商在高空条件下进行设备安装。
(四)网络服务商应及时安装工程视频监控系统,确保监控图像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传送,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视频监控系统安装使用情况。网络服务商应定期派人到施工现场对监控系统进行保养、维护及调整,对系统出现的故障需在接报后24小时内到场维修。
(五)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实现施工现场远程动态监督管理。视频监控系统登录网址、用户账号、密码及使用方法由网络服务商统一提供。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大力推进视频监控系统在建设工程的应用。对未按规定安装,安装数量、部位、使用时间不能满足监控需要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有关单位限期安装,对不按规定整改的,应作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深圳建设信息网上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