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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青海省跨省引进动物防疫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提供《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 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签发《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申报备案、检疫审批及有关养殖场的信息应当及时在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网站上公布。
  申报备案和检疫审批工作一律免费。
  第十五条 跨省引进动物应当在申报备案或检疫审批有效期内运输。逾期引进的,货主应当重新办理申报备案或检疫审批手续。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六条 跨省运输动物应当使用专用运输车辆、垫料、包装物等,并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具有防挤、防压装备。
  动物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配有充足的饲料、饮水,车辆装载前、卸载后要做好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七条 运输车辆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等污染物,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十八条 跨省运输动物的车辆进入本省境内时,应当从指定的边境公路道口运入,并随车携带动物检疫证明和检疫审批或申报备案手续,主动向指定边境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报检。
  跨省引进动物指定入境公路道口为:民和兰西高速公路马场垣段、民和县109公路享堂段和团结段、祁连县宁张公路峨堡段、久治县西久公路康赛段、格尔木市109公路南山口段、循化县临平公路清水段、海西当茫公路冷湖段、海西敦格公路鱼卡段、同仁县同夏公路瓜什则段等10个道口。
  禁止动物运输车辆从非指定公路道口进入本省境内。
  第十九条 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应当按照检查程序,严格对运输的动物、畜禽标识和检疫证明、检疫审批、申报备案手续进行查验等。合格的,在检疫证明和检疫审批或备案表上签章,予以放行。不符合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铁路、航空、公路运输部门必须凭动物检疫证明和《跨省引进屠宰饲养动物申报备案表》或《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办理跨省引进动物的运输业务,承运人凭检疫证明和跨省引进动物审批备案手续承运。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跨省引进动物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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