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青海省跨省引进动物防疫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1]9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农牧厅《青海省跨省引进动物防疫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青海省跨省引进动物防疫安全管理办法
(省农牧厅 二0一一年五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跨省引进动物防疫安全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因引进动物引发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动物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以下简称
《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省引进的动物是指种用、乳用的牛、羊,种用的猪、鸡,以及用于饲养、屠宰的牛、羊、猪、鸡。
本办法所称跨省引进动物防疫安全管理是指具备从业资格的单位或个人需从省外引进动物,必须严格执行申报备案、检疫审批、运输管理、检疫监督、隔离观察、强制免疫、消毒及无害化处理等管理程序和技术要求以及对风险动物采取补救措施,以确保跨省引进动物健康安全的活动。
第三条 从事跨省引进动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跨省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跨省引进动物防疫安全工作;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跨省引进动物防疫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负责对进出省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开展以查证验物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铁路、航空、交通、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依照本部门职责加强跨省引进动物管理和查验检疫证明等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将跨省引进动物防疫安全监督管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同级财政部门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