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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青岛市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考评工作的通知

  要将本单位申报先进的等次以及相应的条件在单位醒目位置向全体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进行公示(公示样式附后),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间,市卫生局将随机到有关单位抽查。
  自查、公示后确定申报的单位依照隶属关系申报,没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可直接向市卫生局申报。
  (二)考评的责任区分。市卫生局组织对各区市卫生局机关、局属各单位、驻青厂企医疗机构申报的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优秀服务品牌、优质服务示范示范窗口,将结合年度工作进行考核;各区市卫生局要组织力量对申报单位按照考评标准的要求对所属单位和区域内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疗机构的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优秀服务品牌、优质服务示范窗口、优质服务明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文明职工、精神文明好事进行实地考核,并将考评推荐结果报市卫生局。局属各单位、驻青厂企医疗机构依据规定的标准条件和数量,组织进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文明职工、精神文明好事的评选推荐,并将评选结果报市卫生局。
  各单位推荐上报各类先进时,要对各个类别的先进进行排序。
  (三)考核的方法。对文明单位的考核主要运用听取汇报、材料审核、现场考察、整体观察、工作测评、征求意见等六种方法,采取“工作要点扣分法”,按基本指标和特色指标的得分相加得出考评总分。对发生具有一票否决性严重问题的单位,将取消相关先进评选的资格。
  (四)审批命名。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优秀服务品牌、优质服务示范窗口、优质服务明星,经考核、评选后,由市卫生局宣传处征求机关相关处室意见,提出拟表彰的候选名单,在青岛市卫生局网站公示7日后,提交市卫生局党委研究审批。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优秀服务品牌、优质服务示范窗口、优质服务明星由市卫生局授予称号,给予通报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评选推荐表彰先进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的有效载体和重要抓手,作为文明创建工作的再动员、再教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统筹安排,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
  (二)把握标准条件。要严格按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比条件和程序要求,公开透明、好中选优,真正推荐、评选那些工作基础扎实、创建成绩突出、具有示范作用的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事迹材料要真实可信,经得起实践和群众的检验。凡在推荐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群众意见较大的单位,将被取消推荐资格。
  (三)注重促进工作。要以评选推荐表彰工作为契机,激发广大干部职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的热情,推动各项工作不断上水平。要进一步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挖掘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加强正面宣传,形成争先创优的浓厚氛围,不断提高全市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水平。
  (四)规范申报材料。各区市卫生局、局属各单位、驻青厂企医疗机构申报的各类先进,必须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评选推荐请示(对推荐表彰的先进单位写全称、先进个人写清职务或职称及姓名,并排序,附电子版)。各申报、推荐单位在填写各类先进申报表时,必须使用全称并与公章相符。各单位上报的推荐请示、申报表(用A4纸正反面打印,一式一份,附电子版),请于12月1日前报市卫生局宣传处,过期不报,视放弃申报。(联系人:程毅;联系电话:8591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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