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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青岛市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考评工作的通知

  4、优质服务明星标准。依据《青岛市卫生系统十大窗口服务规范及考核细则》(青卫政发[2009]9号)要求,积极参加争创优质服务明星活动,在服务规范考核中成绩优秀,具有示范导向、典型引领作用的一线工作人员。
  5、文明职工的考核标准:见附件1
  三、评选申报的程序、方法和名额
  (一)关于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的申报。文明单位采取自愿申报制,往年已经受到表彰的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要重新申报。各区市卫生局机关、局属各单位、驻青厂企医疗机构向市卫生局申报;各区市卫生局的所属单位和区域内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疗机构向所在区市卫生局申报,由各区市卫生局党委(党组)研究后集中向市卫生局推荐。文明单位采取达标确认制,各区市卫生局上报新增数量不得超过2个;文明单位标兵按照严格控制数量、优中选优的原则评选,各区市卫生局上报新增数量1个。
  (二)关于创建文明行业先进集体的申报。各区市卫生局向市卫生局申报,往年已经受到表彰的单位要重新申报。
  (三)关于优秀服务品牌的申报。各区市卫生局、青医附院、青岛市市立医院、青岛市海慈医疗集团、青岛市中心医院、青岛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分别推荐2个服务品牌参加评选表彰;其他局属单位、驻青厂企医疗机构各推荐1个服务品牌参加评选表彰。
  (四)关于优质服务示范窗口的申报。各区市卫生局、青医附院、青岛市市立医院、青岛市海慈医疗集团、青岛市中心医院、青岛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分别推荐2个服务窗口参加评选表彰;其他局属单位和驻青、厂企医疗机构各推荐1个服务窗口参加评选表彰。
  (五)关于优质服务明星的申报。各区市卫生局、青医附院、青岛市市立医院、青岛市海慈医疗集团、青岛市中心医院、青岛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分别推荐4人参加评选,其他局属单位、驻青厂企医疗机构可推荐2人参加评选。
  (六)关于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的申报。各区市卫生局、局属各单位、驻青厂企医疗机构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向市卫生局推荐1名拟表彰人选。
  (七)关于文明职工的申报。各区市卫生局、青医附院、青岛市市立医院、青岛市海慈医疗集团、青岛市中心医院、青岛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青岛市第八人民院分别推荐2人参加评选表彰,其他局属单位、驻青厂企医疗机构各推荐1人参加评选表彰。
  (八)关于精神文明好事的申报。各区市卫生局机关、局属各单位、驻青厂企医疗机构的精神文明好事直接向市卫生局申报;各区市卫生局的所属单位和区域内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疗机构的精神文明好事向所在区市卫生局申报,由各区市卫生局党委(党组)研究后集中向市卫生局推荐。各区市卫生局、局属各单位、驻青厂企医疗机构的精神文明好事限报1件参加评选。
  四、考评的方法和责任区分
  (一)申报和自查。申报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的单位要对照评选表彰规定的标准条件,对本单位的创建工作认真组织自查,并填写相应的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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