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青岛市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考评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卫生局,局属各单位,驻青、厂企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促进我市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青岛市卫生系统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稿)》(卫发[2005]57号)和《青岛市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考评细则》(青卫政发[2007]21号)规定要求,决定评选表彰2010年度全市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奖励的项目、范围
(一)文明单位。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全市卫生系统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均可自愿申报参加考核、评选。
(二)文明单位标兵。文明单位标兵必须在符合文明单位标准的基础上,从上一届荣获文明单位或文明单位标兵称号、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单位中择优选拔。
(三)创建文明行业先进集体。在创建文明行业工作中成绩突出,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全市卫生系统的各级行政部门中评选。
(四)优秀服务品牌。在全市卫生系统或在本区域、本单位具有示范导向作用,并被社会各界或被本单位、广大患者普遍认可和接受的体现优质、规范、文明服务特色,展示服务形象的单位、科室或单项服务品牌,均可参加评选。
(五)优质服务示范窗口。在积极开展文明示范窗口创建活动中,职业道德规范、服务技能、文明礼仪水平有明显提高,能起到示范作用的直接面向群众的服务窗口中评选。
(六)优质服务明星。在全市卫生系统服务成绩突出,具有示范导向、典型引领作用的一线工作人员中评选。
(七)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在全市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基层领导干部或从事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普通工作人员中评选。
(八)文明职工。在全市卫生系统广大卫生工作者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中评选。
(九)精神文明好事。在卫生事业发展与改革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或在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热心公益、助人为乐、帮困助教、健康教育、送医下乡、惠民服务、救死扶伤、无私奉献、卫生志愿者、文明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具有示范效应的好人好事或充分反映卫生行业特点、体现卫生行业精神内涵和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创新案例均可推荐上报,参加评选。
二、评选考评的依据、重点和标准条件
1、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的考核标准:《青岛市卫生系统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稿)》(卫发[2005]57号)和《青岛市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考评细则》(青卫政发[2007]21号)。
2、创建文明行业先进集体、优秀服务品牌、精神文明先进工作者的考核标准:《关于考评表彰青岛市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通知》(青卫宣字[2005]21号)。
3、优质服务示范窗口标准。依据《青岛市卫生系统十大窗口服务规范及考核细则》(青卫政发[2009]9号)要求,积极开展文明示范窗口创建活动,职业道德规范、服务技能、文明礼仪水平有明显提高,在服务规范考核中成绩优秀,能起到示范作用,深受群众好评的服务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