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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作用。儿童福利机构是孤儿保障的专业机构,要发挥其在孤儿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对没有亲属和监护人抚养的孤儿,儿童福利机构和县级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要及时收留抚养。要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优势,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的孤儿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县级民政部门要依托福利机构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受民政部门委托,负责为孤儿建档造册,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并负责代理孤儿权益的相关事务,协助财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协调,落实孤儿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及成年后就业等相关的优惠政策,为孤儿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四、健全工作机制,促进孤儿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促进孤儿身心健康成长,是坚持以人为本,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现实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落实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社会福利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在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的同时,加强民办孤儿养育机构规范化管理,严格审查审批;开展孤儿普查工作,准确核定对象,严格审核审批,建设好全省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将孤儿保障有关工作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三)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孤儿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有关方面要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的行为。公安部门应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发现私自转送他人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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