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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认真落实我省关于促进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可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逐步引导帮助走向社会其他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抓好有关政策落实,鼓励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要及时给予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服务等方面的政策优惠。

  (五)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工作,落实孤儿住房保障政策。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优先纳入农村住房建设计划,充分利用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等政策,在资金补助、银行信贷等方面给予倾斜,乡(镇)政府和村(牧)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镇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配租、配售,残疾孤儿应在楼层位置、户型挑选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符合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孤儿家庭,当地政府在发放租赁补贴时给予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三、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不断提高孤儿专业保障水平

  (一)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加大对孤儿比例较高地区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力度。各地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加大政府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力度,为福利机构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通过各级财政纳入预算、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渠道解决。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的基础条件。对政府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公用经费和编制内工作人员工资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全额拨款。海关在办理国(境)外无偿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物资设备通关手续时,给予通关便利。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对政府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和旨在供养孤儿的县级社会福利中心,机构编制部门应在机构设立、人员编制方面予以指导支持。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配置公益性岗位、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加强孤残儿童专业服务人员培训,教育、卫生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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