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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

  (一)规划区范围;
  (二)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四)水源地和水系;
  (五)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六)环境保护控制性指标;
  (七)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范围;
  (八)城市、镇防灾减灾设施用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一)西宁市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西宁市人民政府依据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成果向省人民政府报送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应作为请示的附件,一并上报。
  2.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送修改规划的请示。
  3.西宁市人民政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修改的函复意见组织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划修改方案,进行公告、公示,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二)其他城市、县城所在地镇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成果向上一级州(地、市)人民政府报送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
  2.州(地、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原规划实施评估成果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初步审查同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由州(地、市)人民政府附规划实施评估成果、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及初步审查意见,向省人民政府报送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州 (地、市)人民政府在报送请示的同时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实施评估成果、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和初步审查意见各12份。
  4.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修改及修改工作要求的审查意见,由省政府办公厅函复各州(地、市)人民政府。
  5.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同意修改的函复意见,组织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划修改方案,进行公告、公示,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三)前项规定以外的镇要求修改总体规划,镇人民政府依据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成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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