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
(青政办[2011]9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青海省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
(二0一一年四月)
为规范我省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程序和内容,维护城市、镇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做好城市、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本工作规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
二、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生态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省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四、拟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城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结合城市、镇发展和建设的实际,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要明确原规划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论证修改的必要性,提出拟修改的主要内容,以及是否涉及强制性内容。
五、拟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城市(镇)人民政府除按规定实施评估外,还应就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