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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青岛市农村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青岛市农村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崂山、城阳、黄岛三区及五市卫生局,市级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充分发挥先进模范的带动作用,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村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经研究,决定评选表彰一批“青岛市农村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三区五市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各类农村卫生工作单位和市级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主要以镇(街道)卫生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办机构和其他农村卫生工作服务单位为重点);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三区五市卫生系统的在职在岗干部职工和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从事有关农村卫生工作人员(主要以镇(街道)卫生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办机构和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人员为重点);表彰名额为先进集体20个,先进个人60名。
  二、评选条件
  (一)青岛市农村卫生工作先进集体
  1、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充分发挥卫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思想政治工作成效显著。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探索解决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创农村卫生工作新局面。
  4、该单位卫生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工作作风,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5.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纪律严明,无违法、违纪现象。
  (二)青岛市农村卫生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
  1、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农村卫生工作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高的政治素质。
  2、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乐于奉献,埋头实干,爱岗敬业,刻苦钻研业务,做出突出贡献。
  3、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在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群众和单位有较高的威望和良好的口碑,得到群众的称赞。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采取自下而上群众推选,单位研究并提出初步意见,逐级报送到市卫生局审批的方式进行。各区市和有关单位要按照推荐名额分配表(附见1)等额推荐,不得突破名额分配数量推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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