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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区县国土部门):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区(县、自治县)_________________镇(乡、街道)_________________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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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退出行为,维护退地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退出补偿周转金的专款专用,从而推进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市级农村土地补偿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建[2010]929号)等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按照“平等、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根据20
××年度户籍制度改革退出宅基地补偿方案,甲方向乙方申请当年
××月度市级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
××万元,专项用于
××区(县)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退出的补偿。
二、甲方于
××银行开设“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专户”,专户实行专人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甲方须对专项资金使用实行“管理责任制”,拨款管理第一责任人是甲方法人代表和丙方主管领导,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区县(自治县)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行政管理责任。
三、甲方申请的市级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审批合格,乙方于3日内将甲方申请的周转金
××万元,拨付甲方“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专户”,户名
××,账号为
××,归还周期为自资金拨付之日起18个月。
四、甲方保证按《市级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申请和拨付管理实施细则》及本协议规定使用所借乙方资金,专项用于户籍制度改革退出宅基地补偿,并自愿接受乙方和丙方监督管理,配合协助其调查,了解资金周转情况等。
五、甲方是周转金归还的直接责任主体,应按协议预订及时归还。
六、丙方应商同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履行宅基地退出补偿周转金的监督职责。
七、甲方如未履行本协议约定责任,乙方除有权停止资金拨付外,另将报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此外,乙方有权依法通过诉讼或仲裁追索甲方欠款,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拍卖费等)由甲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