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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市级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申请和拨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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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方(区县国土部门):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区(县、自治县)_________________镇(乡、街道)_________________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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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退出行为,维护退地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退出补偿周转金的专款专用,从而推进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市级农村土地补偿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建[2010]929号)等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按照“平等、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根据20××年度户籍制度改革退出宅基地补偿方案,甲方向乙方申请当年××月度市级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万元,专项用于××区(县)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退出的补偿。
  二、甲方于××银行开设“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专户”,专户实行专人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甲方须对专项资金使用实行“管理责任制”,拨款管理第一责任人是甲方法人代表和丙方主管领导,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区县(自治县)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行政管理责任。
  三、甲方申请的市级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审批合格,乙方于3日内将甲方申请的周转金××万元,拨付甲方“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专户”,户名××,账号为××,归还周期为自资金拨付之日起18个月。
  四、甲方保证按《市级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申请和拨付管理实施细则》及本协议规定使用所借乙方资金,专项用于户籍制度改革退出宅基地补偿,并自愿接受乙方和丙方监督管理,配合协助其调查,了解资金周转情况等。
  五、甲方是周转金归还的直接责任主体,应按协议预订及时归还。
  六、丙方应商同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履行宅基地退出补偿周转金的监督职责。
  七、甲方如未履行本协议约定责任,乙方除有权停止资金拨付外,另将报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此外,乙方有权依法通过诉讼或仲裁追索甲方欠款,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拍卖费等)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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