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在市国土房管局审定后3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区县“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专户”。
第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及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使用实行“管理责任制”。拨款管理第一责任人为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法人代表及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第一责任人对本区县 (自治县)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负行政管理责任。
第四章 资金归还
第十四条 市级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的归还期限原则为自资金拨付之日起18个月。确需要延长归还期限的,由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提交申请,经市国土房管局批准,但延长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应按复垦计划及时组织退出宅基地复垦工作,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地票”交易收入(扣除相关费用),优先归还市级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借款本息。
第十六条 对于延期到期后仍不归还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将在年终结算时扣收,同时,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根据有关约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的申请、拨付和返还的监督、管理和核准。
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负责接收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借用市级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的申请,开展要件的审查和资金使用的监督,以及督促借款区县(自治县)按期归还借款。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市级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的监督使用和偿还。区县国土、财政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市级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的申请、使用和归还管理。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应做好‘圈外’退出宅基地的复垦、流转利用,筹集资金,及时归还借用的市级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
第十八条 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应加强档案管理,建立统一的户籍制度改革“圈外”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