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市级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申请和拨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1]53号)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为确保我市城乡统筹户籍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3号)的相关规定,建立了市级农村土地补偿周转资金。为保障资金正常运行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周转使用,特制定《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市级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申请和拨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四月七日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市级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申请和拨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转户退地居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市级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申请和拨付管理,按照《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市级农村土地补偿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建[2010]929号)及其补充通知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借用市级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适用于重庆市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以下简称“圈外”)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用地复垦形成地票的情形。
第三条 市级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的申请和拨付管理应遵循“据实申报、分级负责、专人管理、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遵守专项资金管理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负责市级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的拨付管理和回收,负责指导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对“圈外”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补偿以及退出宅基地的复垦。区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负责市级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的申请、补偿支付以及退出宅基地的复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