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费补贴。按实际培训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20元。交通、住宿费补贴。在州外省内其它地区进行培训的,每年发给一次性交通、住宿费补助300元;在省外培训的,每年发给一次性交通、住宿费补助800元。
第七条 转移就业补偿标准:
职介补贴。凡介绍农牧民转移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按实际转移就业人数省内每人300元、省外400元给予职介补贴。劳务经纪人补贴。凡组织农牧民外出务工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对劳务经纪人按实际转移就业人数每人2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交通费补贴。对外出务工的农牧民,每人每年给予一次性交通费补贴。其中,省外就业600元、省内跨州就业200元。
第八条 自主创业补偿标准:
对初次创业,经严格审核符合要求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助,同时,每人给予一次性交通费补贴。其中,省外创业600元、省内跨州创业200元。
第九条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另行制定自主创业贷款及财政贴息优惠政策,对就业、创业的给予必要的优惠和支持。
第四章 补偿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第十条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资格认定、补偿标准等的审核,经县级财政部门复审后及时拨付补偿资金。技能培训人员生活、交通、住宿费补贴,由培训机构按实际培训人数如实申报,经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自行选择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的,可持有效证件等资料,向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转移就业人员交通补贴,由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机构持劳务协议文件、用人单位用人回执及转移人员花名册等资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自发外出务工的,可凭劳动合同和有效证件等资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劳务经纪人补贴,由劳务经纪人持务工人员劳动合同和花名册等资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自主创业人员的开业补助费和一次性交通补贴,由创业人员持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本人申请等资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进行审核。上述补偿补助对象和项目,要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以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补偿工作,切实加强农牧民就业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与分工,强化部门间的分工协作,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各项补偿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