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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三江源地区“1+9+3”教育经费保障补偿机制实施办法》、《三江源地区异地办学奖补机制实施办法》等三江源地区教育及农牧民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补偿机制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建立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各级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将异地办学奖补机制落实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内容及程序,建立考评结果与补偿资金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每年年底,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联合组成考评组,对各地补偿机制落实情况进行认真评估,对绩效评估差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对绩效评估成绩良好的地区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考核评估办法由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三江源地区异地办学办班学生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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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江源地区以外就读学生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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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读学校名称│   │      │      │            │ 备 注│
│      │合 计│当年考取普通│当年考取普通│  自行到三江源地区以外 │    │
│      │   │高校本科生 │高校专科生 │  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学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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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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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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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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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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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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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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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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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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