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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三江源地区“1+9+3”教育经费保障补偿机制实施办法》、《三江源地区异地办学奖补机制实施办法》等三江源地区教育及农牧民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补偿机制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三江源地区教育及农牧民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补偿机制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1〕9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三江源地区“1+9+3”教育经费保障补偿机制实施办法》、《三江源地区异地办学奖补机制实施办法》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三江源地区农牧民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补偿机制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三江源地区“1+9+3”教育经费保障补偿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三江源地区教育事业发展,切实保障各类学校基本运转,改善学生生活条件,根据省政府《关于探索建立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青政〔2010〕9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0〕238号)精神,结合三江源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在三江源地区实施“1+9+3”教育经费保障补偿机制,即由省财政安排经费,在提高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的同时,对学前一年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费用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二章 补偿范围和政策

  第三条 学前教育经费补偿。对学前一年在校(园)就读的幼儿,免除保育教育费,同时给予生活费补助。学前一年是指幼儿园大班和附设在小学的学前班。

  第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补偿。在现行经费保障机制补助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生均公用经费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提高后,学生课堂作业本费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再向学生收取。

  第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经费补偿。对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学生,免除学费、住宿费、课本费和取暖费等费用,并给予生活费补助。实施“1+9+3”教育补偿机制后,中职学生不再重复享受现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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