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卫生局,局直各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近日发布了《关于
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1〕4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我市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关于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精神,推动我市中医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所做出的重大举措。为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的重大意义
《意见》的发布是在我市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市政府为进一步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做出的重要决策,充分表明了市委、市政府对中医药事业的高度重视和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坚强决心。《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必须牢牢把握的正确方向和行动指南,也为我市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更好地发挥中医药作用提供了有力保障。各区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制定学习计划,组织好系统内的学习活动,要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其他配套文件的学习紧密结合,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准确把握《意见》要求。
二、积极贯彻,全面落实,创造性地推进中医药工作顺利开展
各区市、各单位要按照《意见》要求,积极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区、市卫生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增强责任,以《意见》出台为契机,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中医药工作,积极争取政策支持,争取尽早出台本区市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正式文件,建立本区市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领导机制、工作协调机制、服务补偿机制和事业推动机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努力创造有利于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良好氛围,使《意见》得到实化细化,并力争实现更有力、更刚性的政策创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落实《意见》的工作方案(包括明确的工作目标、主要工作任务、具体可行的举措等)。局直各单位(幼儿园、人才市场、咨询中心、资金办、信息中心除外)及各区、市中医医院务于3月1日前将工作方案报送市卫生局中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