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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青政〔2011〕2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艾滋病在我省的传播蔓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强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切实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艾滋病是世界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我省1998年首次发现艾滋病感染者后,2008年发现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43例,2009年发现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74例,2010年发现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114例,目前居住我省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已达317例,疫情已遍及西宁市、海东地区和六个民族自治州,艾滋病的流行呈快速上升趋势,局部地区的特定人群疫情严重。

  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关系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有关部署和要求,积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防治格局基本形成,艾滋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感染者和病人的生活质量明显改善,社会歧视有所减少。但也应清醒地看到,近年来全省每年发现报告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数明显增加,各州(地、市)均有病例报告;许多感染者和病人尚未发现;艾滋病传播方式更加隐蔽,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男男性行为传播上升明显;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和流动人群防控工作难度加大;部分地区对防治艾滋病工作认识不高、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依然存在。艾滋病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把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有效遏制艾滋病流行蔓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和措施,并认真逐级检查、考核和评估工作,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为切实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调整省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制度,成立由主管副省长任主任,各有关部门组成的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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