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卫生局关于推行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打击非法行医,充分体现医疗执业信息的透明度,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
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在部分区市试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的具体实际,决定对全市二级以下及专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信息进行亮化公示管理。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安全放心的就医环境。落实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强化对医疗市场的监管,以严惩非法行医和违法犯罪活动为重点,以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加强制度建设和责任追究等长效机制建设。重点加强对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使我市医疗市场秩序沿着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道路发展。按照“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突出重点”的原则,以点带面,确保我市医疗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二、亮化公示范围、形式及内容
(一)公示范围:全市二级以下及专科医疗机构及其所有从事诊疗活动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
(二)公示形式
1、中小型医疗机构在门诊大厅醒目位置设立“依法执业信息公示栏”,大型医疗机构以专业科室为单位设立“依法执业信息公示栏”;
2、所有上岗卫生技术人员必须佩带包含执业信息内容的胸牌。
(三)公示内容
1、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信息公示栏。内容包括: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信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所有卫生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医、护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服务承诺书;监督举报电话(管辖卫生监督机构电话)等。
2、上岗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胸牌。内容包括:执业人员照片、姓名、性别、执业范围、所在科室、职务或职称和医师执业证书编号。
三、实施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