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卫生局关于评选2010年度全市精神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各区、市卫生局,市精神卫生中心:
2010年在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精神疾病防治机构的共同努力下,紧紧围绕精神疾病预防控制和保障城市公共卫生安全,圆满地完成了精神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各项任务。为表彰在精神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经研究,市卫生局决定在全市开展评选精神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
各区、市卫生局,各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各级精神疾病防治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二、表彰名额
(一)“青岛市精神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单位”6 个。
(二)“青岛市精神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个人”50 名。
(三)“青岛市精神卫生事业特殊奉献奖”16 名。(具体名额分配附后)
三、表彰条件
(一)先进单位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精神卫生规划(2002-2010)》、《
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年-2015年)》、《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等我国有关精神疾病预防控制的相关法规;
2、领导班子团结,重视精神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制度健全,队伍稳定,主动当好政府参谋;
3、在组织实施公共卫生项目、精神疾病预防控制、精神病人建档随访、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排查等各项工作中,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2010年度领导班子成员没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单位没有发生违法违纪事件。
(二)先进个人条件
1、在精神疾病预防控制岗位工作2年以上;
2、政治素质好,公道正派,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工作中切实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在本职岗位上做出突出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