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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卫生局关于集中办理医师注销注册和注册备案的通知

  有关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医师注销注册和注册备案,要按照下列要求,以个人为单位分别准备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医师注销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⑴医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⑵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⑶注销注册原因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2.医疗机构申请医师注册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⑴医师注册备案申请表;
  ⑵备案原因相关证明文件。
  (二)办理注销注册和注册备案
  1.市卫生局批准设置的局属医疗机构,直接到市卫生局审批办办理医师注销注册和注册备案。
  2.市卫生局批准设置的其他医疗机构,由所在区市卫生局统一组织到市卫生局审批办办理医师注销注册和注册备案。
  3.具体办理时间由市卫生局审批办根据工作量安排,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区市卫生局要高度重视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加强对《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教,加强医师执业注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申请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医师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录入联网信息管理系统。
  (二)医师注册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为医师注销注册的责任单位。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充分认识及时办理医师注册有关手续的必要性,以及违反规定的弊端和危害,安排专人集中审核办理本单位的医师注销注册和注册备案。
  (三)集中办理医师注销注册和注册备案后,医师注销注册和注册备案转入常规办理。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要求,及时申请办理医师的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尤其是调离、退休、退职、被辞退、被开除等的医师,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注销申报和备案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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