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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卫生局关于集中办理医师注销注册和注册备案的通知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集中办理医师注销注册和注册备案的通知


各区市卫生局,局属及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师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管理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2号)要求,市卫生局决定4月份集中办理一批医师注销注册和注册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
  市卫生局批准设置和执业的所有医疗机构,其医师在2011年3月10日前符合注销注册和注册备案要求的,由责任单位按照指定时间到市卫生局审批办申请办理医师注销注册和注册备案。
  (一)医师注销注册
  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及时报告其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7.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8.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二)医师注册备案
  医师注册后出现调离、退休、退职、被辞退、开除等情况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报注册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时间:对不在岗的医师自离岗时间起、受暂停执业处罚的医师自做出处罚决定时间起,做好备案记录。离岗时间超过两年的医师,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并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医师离岗属于更换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二、办理程序
  (一)单位摸底
  市卫生局批准设置和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对本单位的注册医师进行摸底,对在2011年3月10日前符合注销注册和注册备案要求的医师进行统计汇总,于4月8日前通过金宏网报市卫生局审批办,非局属单位同时报所在区市卫生局。
  (二)准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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