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发挥价格宣传对稳定价格总水平的作用。认真总结应对食盐抢购风波的成功经验,切实加强价格舆论引导,健全价格新闻发布制度及价格舆情监测和信息反馈机制,适时发布重要商品供求和成本、价格信息。
6、统筹把握推进价格改革与稳定价格总水平的关系。严格控制和把握政府管价品种价格调整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凡涉及增加群众生活支出的,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依法依程序慎重出台,并配套完善针对低收入群体的相关救济补贴措施,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不因价格上涨而下降。
二、就业增收工程
7、涉及就业、再就业及农民工安置的档案托管由用人单位承担托管费,不得转嫁给就业者负担;政府出资或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收费,对再就业人员实行免收。
8、有财政拨款的执收单位涉及就业、再就业的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性收费,有最低收费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最低标准的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参加就业前培训的,全免培训机构收取的就业前培训报名考务费,减免10%的学生学杂费或短训班收费。
9、对涉及就业、再就业及农民工转移安置而形成的组织机构,其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组织机构代码标识证书收费由148元降低为30元。
10、积极采取价费扶持措施,促进沿海产业向我省转移,扩大省内就业。
11、对进城务工人员、跨地区就业人员子女就学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农民进城务工。
12、认真落实《湖南省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实施意见》,加强动态监测,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影响。
13、对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按上网电量给予适当补贴,促进农林废弃物有效利用,增加农民收入。
三、社会保障工程
14、运用价费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通过价费承诺等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种类型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护理服务中心以及专门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看护中心,对这些机构涉及的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项目,有最低收费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最低收费标准的,在现有收费标准基础上下浮10%。
15、认真落实《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指导意见》,根据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情况,及时会商有关部门调整和发布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最低工资等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