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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修订稿)》的通知(2011修订)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修订稿)》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的通知》(冀法〔2010〕1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对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了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修订稿)

    2.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实行主办监察员制度,主办监察员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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