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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机关规范办理出生日期更正登记的通知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机关规范办理出生日期更正登记的通知
(冀公治[2011]39号)


各市、县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办理出生日期更正登记,维护户政管理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就办理出生日期更正登记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要求:

  一、公民的出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公安机关登记的出生日期不可变更。对确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或公民申报错误造成错登的,要本着实事求是、尊重事实的原则,在材料齐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予以更正。市、县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出生日期更正审核会商制度,相关负责人集体研究,集体核准。

  二、对下列出生日期更正登记申请,公安机关不予核准:

  (一)党政、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个人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

  (二)已经办理过一次出生日期更正的;

  (三)在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公民本人或监护人已经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没有提出异议的;或者已经换领、补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

  (四)1996年1月1日以后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落户的;

  (五)公民变更过姓名后,再次申请出生日期更正的;

  三、公安派出所受理公民出生日期更正的申请后,分别在申请人居住地的街、村、小区和工作单位公示7日,公示期满且无群众举报、反映的,报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级公安机关核准;市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同意后,将申请审核材料、手续报省厅电子备案。出生日期更正登记办理时限应在5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因地处偏远地区无法按时办结的,最多延时10个工作日。市级公安机关在核准同意公民的出生日期更正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省厅电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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