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喀什市新型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喀市政办发〔2011〕39号)
各乡(场)、镇,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市法制办对2005年至2009年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清理。通过梳理,已发布的31件规范性文件中的28件与当前政策法律和我市发展需要,可继续使用;
3件因不适应当前工作要求,并已出台了新的办法,应当废止。经市政府研究决定,《
喀什市新型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喀市政办发[2006]137号)、《
喀什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喀市政办发[2006]141号)和《
喀什市农村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喀市政办[2007]126号)文件予以废止,涉及新型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等方面工作按新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