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西安市发放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的意见
(市政办发〔2011〕11号 2011年1月18日)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龄老人的关爱,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111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发放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提出以下意见:
一、补贴标准
(一)对80-8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60元生活保健补贴;
(二)对90-9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20元生活保健补贴;
(三)对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360元生活保健补贴。
二、资金来源和分担比例
(一)对80-89周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0元,其余50元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担;
(二)对90-99周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其余20元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担;
(三)对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其余160元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担;
(四)我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资金,除省财政补助外,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担。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长安区、高陵县9个区县的高龄老人补贴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分别按6∶4负担;临潼区、户县、周至县、蓝田县4个区县的高龄老人补贴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分别按9∶1负担。沣渭新区发放高龄老人补贴资金,参照市和未央、长安两区财政分担比例,按6∶4分别负担;
(五)市、区县两级财政所分担的各年龄段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落实。
三、执行时间
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继续执行当地已经出台的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政策。
(二)按照《
西安市保障老年人权益办法》有关规定,由老龄工作部门负责建立高龄老人信息统计和动态管理制度,逐人建立基本信息台账,并负责发放生活保健补贴。具体发放管理办法由市老龄办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三)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不漏一人、不多一人。严格杜绝乱发、套取、挪用资金等现象发生,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