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92号)
《西安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已经2011年3月28日市政府14届1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陈宝根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西安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市人民政府立法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法后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在规章实施一定时间后,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规章的立法质量、实施效果及社会影响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为规章的适时修改、废止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
第四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合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章组织实施工作的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属事业单位是本市规章的立法后评估机关。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并对重要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以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
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属事业单位对其负责组织实施的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
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规章立法后评估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评估:
(一)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且实施已满3年的;
(二)调整对象发生改变,现规定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尚不明确的;
(三)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以及社会公众提出较多意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