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1〕1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西安市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成长,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根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1〕5号)和《陕西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陕民发〔20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
第三条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是户籍在我市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福利机构孤儿是指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乡镇敬老院以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收养性福利单位供养的孤儿。
社会散居孤儿是指社会分散供养的孤儿。
被依法收养的孤儿不属于发放范围。
第四条 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根据我市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原则确定。
从2010年起,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第五条 孤儿基本生活费按月发放。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标准全额发放。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标准和本人正在享受的其他社会救助金的差额发放。
第六条 申请享受社会散居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孤儿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孤儿或者其监护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