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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2010年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2010年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卫生局、教体局、各有关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国家食品监督监督管理局与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关于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193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鲁食药监餐〔2010〕38号)、市食安委《关于印发青岛市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食安委〔2010〕7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青岛市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专项整治方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与教育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岛市学校食堂》,切实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决定从2010年6月至10月底,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青岛市2010年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分别按时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教育局。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教育局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青岛市2010年学校(托幼机构)
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和《关于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193号),及省、市关于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范围

  青岛市辖区内的所有大、中、小学和托幼机构食堂(以下简称学校食堂)。

  二、整治目标

  通过对我市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整治,进一步增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意识,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提高食品安全设施配置水平,规范食堂加工制作行为,从源头上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三、整治内容及措施

  (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制度建立情况。认真核查学校食堂组织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建立主管校长(负责人)负责制,是否将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日常管理中,学校对托管食堂是否有准入制度,对食堂是否有管理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持有情况。认真核查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否过期,是否存在超范围、超能力经营问题;对新开办的食堂,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许可,对设计布局不合理、设施设备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到位、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因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延续、补发或注销手续的,责令其及时办理;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经营的,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三)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情况。认真核查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严格索证索票,货证票是否相符,是否建立进货验收台账,食品仓储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过期食品,使用的植物油是否为散装或周转桶装植物油。大宗食品采购是否相对定点,有无采购协议。重点检查有无来源不明的禽畜肉制品、食用油脂、散装调味品、一次性餐盒和筷子等。

  (四)加工场所及过程卫生情况。认真核查学校食堂内外环境是否定期整洁,是否具有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的防护措施;通风和排气是否良好,食品加工过程能否做到标志明确,分开使用,定位存放,避免交叉污染;加工场所各功能间是否齐全;食品加工过程能否炸熟煮透,学生餐菜谱设置能否避免风险菜,是否按规定留样,是否具有留样设备,留样设备是否正常运转。能否保持冷藏设施定期清理。是否配备有效消毒设施和保洁设施;卫生清扫工具是否有专用存放场所。

  (五)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情况。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培训合格证明;是否明白应知应会岗位卫生知识;工作时是否穿有洁净的工作衣帽;是否留有长指甲、戴首饰;是否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等。

  (六)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认真核查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使用品种和用量是否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是否达到专店采购、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工具、专用台账要求。

  四、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从2010年6月至10月底,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6月中旬~6月底)。

  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进行自查,要按照整治方案要求,从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索证索票管理、加工制作卫生、健康证明、使用食品添加剂等六个方面进行自查,深入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认真进行整改。

  (二)整改阶段(7月~8月底)。

  各区(市)教育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部门要对各类学校自查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监督整改突出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对存在发生过食品安全隐患的学校,要进行重点检查。

  (三)检查阶段(9月~10月)。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教育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区(市)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各区(市)教育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食堂自律与强化监管有机结合,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将宣传教育贯穿始终、完善制度贯穿始终、落实责任贯穿始终、检查指导贯穿始终,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二)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效果。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部门、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要根据本次整治的要求,共同开展食堂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在高等院校、中小学和托幼机构中分别创建一批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充分发挥示范食堂的引领和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各有关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硬件设施,使2010年全市就餐人数1000人以上大中专院校食堂全部达到量化分级B级以上,市内四区食堂取消C级单位,使学校食堂从采购、加工、个人卫生到食品销售提高到一个新台阶。

  (三)开展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教育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食堂食品安全培训,认真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督促学校切实落实餐饮服务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不留盲点、不留死角。

  (四)加强食堂检查督导,严查违法行为。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部门、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学校食堂作为食品安全事故防控的重点,采取措施,排查隐患,积极指导学校不断完善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防控水平及应对能力。严厉查处食堂违法违规行为;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要加大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认真开展全面排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部门、教育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组织对辖区各类学校食堂(尤其是农村学校食堂和承包食堂)进行全面排查,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管理漏洞。要全面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确保整治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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