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食品留样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从2011年3月10日至5月31日,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3月10日-3月20日)。
各旅游接待餐饮服务单位进行自查,按照整治方案要求,从餐饮服务许可证、环境卫生、健康证明、索证索票管理、加工制作管理制度、清洗消毒、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方面进行自查,深入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加以整改。
(二)检查阶段(3月21日-4月30日)。
各区市旅游管理部门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旅游接待餐饮服务单位、旅游沿线餐饮服务单位、特色餐饮街、窗口单位及周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整改突出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单位,要进行重点检查。
(三)督导总结阶段(5月1日-5月31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等部门将对各区(市)旅游接待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区市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落实整顿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强化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具体任务、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逐级落实整治任务,及时开展督导检查,积极推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落实,确保整顿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强化长效机制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认真总结整顿工作经验,积极探索绩效考评、信用奖惩、社会参与、典型示范、责任追究等机制建设,提高监管效能。
(三)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严肃查处旅游接待餐饮服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拓宽案件发现线索,及时进行核实处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强化行政问责,严肃查处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行为,及时报送食品安全和食物中毒信息,对因迟报、瞒报、漏报、错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各区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4月底以前对辖区内的所有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强化第一责任人意识,提高守法经营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