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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基本药物过渡期价格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基本药物过渡期价格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青价检[2010]4号 2010年3月16日)


各区、市物价局:
  为积极稳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规范基本药物经营价格行为,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过渡期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发〔2010〕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七区三市(不包括平度市、莱西市)先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限:2010年3月15日以来国家、省公布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价格政策执行情况。
  二、检查范围:青岛七区三市政府举办的131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名单附后)
  三、检查方式:本次基本药物专项检查,采取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届时,市物价局将选择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重点抽查。
  四、检查内容
  1、销售的基本药物是否按规定取消药品加价;
  2、销售的基本药物是否超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最高采购价格;
  3、销售的库存非基本药物是否按规定时间取消药品价格加成。
  五、几点要求
  (一)精心部署。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紧制定检查方案,积极组织力量、明确任务、搞好分工、抓好落实,确保过渡期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顺利实施。对检查中初次发现的问题,采取提醒告诫、责令改正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同时,要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实施重点跟踪,对未予纠正的,依法严肃查处。
  (二)讲求方法。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将调查寓于检查之中,充分听取基层医疗机构的意见和建议,针对基层医疗机构反映突出的问题,认真分析存在原因,提出对策及建议,及时上报市物价局。
  (三)注重服务。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把开展专项检查与开展“价格服务进医院”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为契机,认真落实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及时更新药品价格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准确、有效。
  (四)做好总结。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中要认真进行总结,总结内容包括检查的组织情况、检查成效、经验做法、检查的问题、政策建议等,并上报1-2个典型案例,将检查情况于2010年3月25日报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检局五科)。
  附:青岛七区三市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青岛七区三市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行政区划

类别

序号

机构名称

市南区

(16个)

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

1

八大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

中山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

巢湖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

金门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

香港中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

服务站

1

镇江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2

天台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3

吴兴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4

新湛三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5

福林社区卫生服务站

6

台西一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7

江苏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8

北京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9

大尧三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10

八大关街道栖霞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11

八大峡街道纬五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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