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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监察局关于开展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监察局关于开展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青价费[2010]11号 2010年3月25日)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区、市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和改善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鲁价费发[2007] 85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3 月25日至6 月30日,对我市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2009年度的收费收支情况进行年度审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和时限
  (一)收费审验的范围: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其2009年度的收费收支情况均属年审的范围。中央、省驻青收费单位、青岛市市级收费单位、省和市驻市内四区的垂直管理收费单位,由青岛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监察局联合设立的青岛市收费年审办公室负责审验,青岛市收费年审办公室设在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1楼 (地址: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联系电话:85916494 85916454)。省、市驻市内四区以外的垂直管理收费单位和其他收费单位,由各区、市收费年审办公室负责审验。
  (二)收费审验的时限: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收费行为。
  二、年审重点
  (一)清费减负政策落实到位情况。各收费单位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财综[2008]83号)、《市政府关于降低经营性收费标准的通告》(青政发[2008]58号)、《市政府关于暂停(减半)征收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告》(青政发[2008]59号)、《市政府关于继续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告》(青政发[2009]40号)、《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转发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青财综[2009]2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09]24号)的情况,对公布取消、停征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政策是否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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