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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青价费[2010]31号 2010年6月28日)


市国税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省国税系统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0]10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价费[1997]199号、青价费[1999]102号、青价费[1999]186号、青价费[2000]51号、青价费[2000]131号、青价费[2000]215号、青价费[2005]51号、青价费[2005]15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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