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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省地税系统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省地税系统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青价费[2010]30号 2010年6月29日)


市地税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省地税系统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0]9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市出租车专用定额发票及出租车卷式机打发票工本费低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鲁价费发[2010]99号文件规定规定标准的,仍执行现行标准,不得提高。
  二、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价费[1996]276号、青价费[1999]10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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