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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青价检[2010]23号 2010年10月9日)


各区(市)物价局、各有关学校:
  现将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鲁价检发〔2010〕1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方式及分工
  此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按照级别管辖与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同级检查的方式进行。市物价局负责对我市部分市属高校及市教育局直属学校进行检查;其它单位由各区(市)物价局按属地组织实施检查。
  二、时间安排
  此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自2010年10月11日开始,至2010年12月10日结束,并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处理整改三个阶段进行。其中:10月20日前为自查自纠阶段;10月21日至12月1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12月11日起为处理整改阶段。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各学校要按照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结合自身收费行为,对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同时将自查报告于10月20日前报送市物价局(传真:85916630,邮箱:qdwjs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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