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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收费办法
一、计程租车收费
(一)基价公里
标准型(原普通型、标准型现统称标准型)、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基价公里统一为3公里。不足基价公里的按基价公里收费,超过基价公里的按实际行驶里程计价收费。
(二)起租费
标准型客运出租汽车为9元;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为12元。
(三)车公里租价
标准型客运出租汽车为1.40元/车公里;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为1.90元/车公里。
(四)空驶费
标准型、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单程载客在6公里以内(含6公里)的不收空驶费,超过6公里的部分,每公里加收公里租价的50%的空驶费;往返载客即起点和终点在2公里范围以内(含2公里)不得加收空驶费。
(五)夜间收费
在晚上二十二点至次日五点(不含五点)期间租用客运出租汽车的,每车公里加收0.40元。
(六)等候、低速运行费
标准型、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根据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或由于道路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客运出租汽车行驶速度低于12公里/小时时开始计时收费,累计计时首个5分钟收取一车公里租价(不含空驶费、夜间收费,下同),不满5分钟不收费;累计计时超过首个5分钟部分,每满3分钟收取一车公里租价,不满3分钟不收费。
遇到交通拥堵时,乘客可根据情况选择下车(禁止车辆停车上下人的路段除外),出租车驾驶员不得拒绝。
(七)合乘
客运出租汽车原则上不得同时租给两位或两位以上雇主使用,特殊情况下,两位或两位以上雇主租用一辆车时,应事先征得第一雇主的同意,但合乘必须顺路,其收费办法是两位或两位以上雇主如不在同一地点下车,则按每位雇主下车地点计价器所显示金额的70%收费;如在同一地点下车,合计收费总金额不得超过计价器显示金额。
(八)其他规定
1、计费里程:标准型、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以行驶500米为计算单位,按行驶里程计价收费。
2、出租车收费最小收费单位为元,不足一元的按四舍五入取舍。
3、出租汽车在租用过程中,途经收费路、桥(含渡口、隧道等)的,由乘客支付过路、过桥费用。
4、凡因加油、车辆出现故障、停车修理、保养等,所耗的里程和时间均不得收费。
各种车型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计日包车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