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油运价格联动办法。以93#汽油为油运价格联动燃油代表品,省物价局公布的93#汽油最高零售价格为油运价格联动燃油代表品价格,当油价上涨为每升7.07元(含7.07元)-8.07元(不含8.07元)区间时加收燃油附加费,具体标准为每客运车次1元。若油价回落至每升7.07元以下且稳定1个月以上,则取消加收的燃油附加费。
2、燃油附加费收取办法。燃油附加费采取在计价器显示金额之外由驾驶员向乘客另行收取的办法。出租车辆必须在车内醒目位置张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制的交费提示,并提供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否则,乘客有权拒绝交纳。
3、油运价格联动具体实施方案由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委根据油价变动情况和客运出租行业运营状况,按程序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实施油运价格联动方案后,如政府发放出租车燃油补贴,则按补贴的标准和时限折算为油价,如折算后的油价仍在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油价区间内,则继续收取燃油附加费;如低于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油价区间,则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费。
三、本次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调整适用于在市内四区及崂山区、城阳区行政区域内运营的客运出租汽车,其他区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由各区市政府制定,报青岛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四、本次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调整从2010年11月28日零时起实施。2010年12月15日前分批完成运营车辆的计价器程序更新工作,在此期间,调整前后的两种运价并存。即已完成程序更新的车辆,按本通知运价规定执行;待程序更新的车辆,按原运价规定执行。
五、有关要求
1、交通运输部门应抓紧会同有关企业抓紧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新的标准检测好出租汽车计价器,在进行计价器检测时,只收取50元检定费,不再收取其它费用。以上收费不含计价器生产厂家对计价器程序更新的费用,计价器程序更新费用另行核定。
2、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规定的运价政策和明码标价制度,在车辆的规定位置张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标签;使用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对计价器不能正常使用或不使用计价器,以及不按规定出具发票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
六、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局(青岛市交通委员会)青价费字[1991]149号、青价费[1996]83号、青价费[1998]15号、青价费[1999]45号、青价费[2005]139号、青价费[2006]129号、青价费[2007]232号、青价费[2008]294号、青价费[2009]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