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的通知
(青价费[2010]52号 2010年11月22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为促进我市客运出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客运出租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召开客运出租车运价调整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调整内容
1、起租费:标准型(原普通型、标准型现统称标准型)客运出租汽车基价公里3公里不变,起租费由现行7元调整为9元;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基价公里3公里不变,起租费由现行10元调整为12元。调价同时取消现行每客运车次加收的l元燃油附加费。
2、车公里租价:标准型客运出租汽车由现行1.20元/车公里调整为1.40元/车公里;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由现行1.70元/车公里调整为1.90元/车公里。
3、等候、低速运行计费办法:标准型、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根据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或由于道路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客运出租汽车行驶速度低于12公里/小时时开始计时收费,累计计时首个5分钟收取一车公里租价(不含空驶费、夜间收费,下同),不满5分钟不收费;累计计时超过首个5分钟部分,每满3分钟收取一车公里租价,不满3分钟不收费。
4、计费里程:标准型、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以行驶500米为计算单位,按行驶里程计价收费。
5、计日包车收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租用方要求提供包车服务时,每日运行时间为8小时(不含出租车驾驶员用餐、休息时间),可按计日包车计收运费,起止时间从出租车开至约定载客地点起至完成任务时止。客运出租汽车包车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与租用方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协议,出具的收费发票金额应与协商的收费一致。
根据上述调价内容,对《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收费办法》作相应修改(详见附件)。
二、完善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办法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联动机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完善现行我市客运出租车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办法(以下简称油运价格联动办法)。新的油运价格联动办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