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总结验收阶段。时间为6月27日至6月30日。为保证年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在重点审验结束后,市年审办公室将对各区、市的收费年审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并对全市收费年审工作进行总结。
其他区市的年审时间可根据各自情况确定,但应于今年6月30日前结束。
各区、市收费年审办公室务于今年6月25日前将收费年审总结报送市年审办公室。
三、统一换发新的《收费许可证》
(一)《收费许可证》的换发范围和换证方式:凡持有2011年12月31日之前到期的《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均属此次换证范围。《收费许可证》的换发由各级物价部门分级实施,收费单位按原发证渠道向物价部门申请换发《收费许可证》。
(二)换证时限:换证工作自2011年4月20日开始,至2011年6月20日结束。换证期间,旧证仍然有效,逾期不换领新证的,视为无证收费。
(三)收费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1、《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一份,可在青岛市价格信息网http://Wjj.qingdao.gov.cn下载);
2、合法有效的单位资质证书或项目(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
5、原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正、副本)、《收费员证》;
6、其他有关资料。
(四)有关要求: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换发《收费许可证》前,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7]111号)等有关规定,对已经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进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国家、省政策规定的,不得换发新的《收费许可证》,应及时注销,并向收费单位说明理由。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换发《收费许可证》的数量、注销数量等有关情况,要在换证结束后,书面报青岛市物价局。
四、收费统计
根据《国家发改委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39号),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今年继续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工作,在准确填报收费统计数据的同时,要认真撰写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各区、市2011年度的收费统计数据和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今年5月20日前报送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