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价费[2011]19号 2011年4月29日)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各区市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8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市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发[2011]8号文件精神,在住房限购政策实施期间,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为购房人出具关于拥有限购住房情况的书面证明,不得收费。
二、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青岛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青价费[2002]189号、
青价费[2004]5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