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转发《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青价检[2011]10号 2011年5月6日)
各区、市物价局:
现将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价检发〔2011〕8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开展商品房明码标价检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学习。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刻领会做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重要意义,把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长抓不懈。要加强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的宣传和学习,认真把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相关政策,严格政策界限,进一步提高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检查的执法能力。
二、精心组织,迅速行动。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集中人力和时间,迅速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认真落实《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单位存在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未一次性公开所有预售房源、未如实标示优惠折扣、未如实标示已售房源价格、未标商品房价格相关因素等问题,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拒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及进行价格欺诈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市物价局将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区、市进行重点抽查和督导,检查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进行反馈,确保此次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做好总结,及时上报。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检查中好的做法、存在问题及建议,为今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检查工作积累经验。检查总结于2011年6月15日前报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检查三科,联系电话:85916635,电子邮箱:wjjjcw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