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
(青价费[2011]22号 2011年6月2日)
各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体)局,各有关学校:
现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属高校应严格按照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取的原则、范围,以及《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实施收费或变更收费标准前,按要求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表》(一式二份)和《山东省高等学校代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表》(一式二份),并按收费管理权限报经市物价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学生、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市属公办高校服务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青岛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