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分类目录的通知
(新发改收费〔2011〕673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费〔2004〕482号)下发以来,对规范全区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考虑到近几年职业鉴定工作发展较快,鉴定规模不断扩大这一实际,社会的需求也促使职业分类与职业标准开发实行动态管理。经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新计价费〔2004〕482号文件中所确定的职业分类目录进行调整和完善,其收费标准及其他规定维持不变。具体职业分类目录调整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的8个大类和各职业(工种)鉴定时实际消耗原材料费用调整收费分类。即:
A类:
第四大类(即商业、服务业人员)包含的部分职业(详见附件《职业分类(明细)目录》,下同)
第六大类(即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包含的部分职业
B类:
第二大类(即专业技术人员)包含的所有职业
第三大类(即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一部分职业
第四大类(即商业、服务业人员)部分职业
第八大类(即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包含的所有职业
C类:
第三大类(即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部分职业
第四大类(即商业、服务业人员)部分职业
第五大类(即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部分职业
第六大类3个职业(即包装、机泵操作、简单体力劳动等人员)
D类:
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项目
E类:
专项职业能力
二、全国统考职业已纳入此次确定的五大类里,不再作单独区分。
三、凡未列入此工种目录及新兴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鉴定部门可参照上述类别提出申请,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