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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培育建筑起重全承包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培育建筑起重全承包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
(穗建质[2011]677号)


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出租经营、安装拆卸、使用作业分别由相应单位实施,安全生产专业化管理仅在于安装拆卸环节,安全管理责任没有全面落实,严重危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为了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推进建筑起重行业转型升级,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现将试行建筑起重全承包制度,培育建筑起重全承包单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建立建筑起重全承包单位。本通知所称建筑起重全承包单位,是指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实施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安装、使用作业、日常维修、日常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拆卸等一条龙建筑起重机械作业服务的企业。
  二、鼓励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实行建筑起重全承包。本通知所称建筑起重全承包,是指建筑起重全承包单位实施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安装、使用作业、日常维修、日常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拆卸等一条龙建筑起重机械作业服务。
  三、建筑起重全承包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和出租单位或者自购自用建筑起重机械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联营单位)联营:
  (一)建筑起重承包单位已办理网上公告手续超过1个月,拥有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足以满足自有建筑起重机械全承包业务需要且不少于30人,没有因违反本通知的规定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
  (二)建筑起重全承包单位和联营单位设备类型相同或相似,便于统一管理的。
  四、建筑起重全承包单位实施联营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建筑起重全承包单位与联营单位签订联营协议,自联营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联营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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